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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機制對付偷拍行為﹐未能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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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 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機制對付偷拍行為﹐未能對症下藥

以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機制對付偷拍行為﹐未能對症下藥 | 袁小敏
刊有偷拍女藝人更衣照片的《壹本便利》第761期﹐終於被淫褻物品審裁處暫評為第二類,即不可向十八歲以下人士發布的不雅物品。如《便利》不上訴或上訴失敗,由於早前它在出售時沒有包上封套和沒有印上警告字眼,理應逃不過被罰的命運。 不過,如果《便利》不理社會壓力,它大可以做足發布第二類物品的要求,只要在封面加上警告字眼和包上封套,便可以名正言順地再多賣十萬、二十萬本。   事件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被拍攝裸露的身體,再被廣泛流傳,第一個問題在於它的拍攝過程,第二個問題在於它的流傳,兩者加起來對受害人造成雙重傷害,所以問題的焦點應該是偷拍裸露身體這個手法,而不是圖象呈現對讀者所產生的不良影響,即呈現(半)裸露身體而對青少年構成所謂荼毒的問題。由於這次的焦點在偷拍手法而不在呈現,啟動目的在於規管呈現的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機制,利用圖象的呈現,去處罰有問題的偷拍行為,結果顯得莫名奇妙﹐未能對症下藥。   

其實,不自願地被偷拍裸露身體事件在過去曾發生多次,受害人除了女藝人外,也包括學校女生、公司女僱員,以至任何人士。例如,早前一名庭警協助一名女子處理退還保釋金時涉嫌用手機偷拍她的裙底;去年11月有前高級學校發展主任偷拍女生裙底;1998年港大女生在房內更衣時遭偷拍的相片更被放上互聯網;1997年中文大學一名女生在宿舍更衣時被攝錄機偷拍……這些偷窺偷拍女性身體的事件每天都在發生,在在說明了女性在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威嚇,和面對需要處處提防的壓力。   可惜的是,這些明顯地嚴重侵犯個人私隱的偷拍行為,並不受香港法例規管。通常被告人都以其他罪行被控告,包括在公職中行為失當、有違公德、遊蕩、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等罪行,又或是民事性騷擾,雖然部份被告人最終被判罪成,但法例卻未能充份保障女性申訴的權利。

前幾天,工商及科技局局長王永平回應《便利》偷拍事件時,表示政府就《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建議四項修訂,包括在網上公布違反及疑似違反條例的物品資料、將審裁員數目擴大一倍,以及就條例進行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道德標準及執法成效調查。但想深一層,這些修訂根本與偷拍及刊載以偷拍手法所得的圖象行為無關,對減低女性被偷拍的危機毫無幫助。   因此,有關當局應檢討現行法例的不足,並鼓勵社會人士對侵犯女性身體自主和私隱的偷拍行為進行更廣泛的討論,從而找出較合適的方法,減少偷拍行為和這些行為對女性的影響,而不應再在規管圖象呈現的層面上兜兜轉轉。    2006-08-30,刊於明報論壇版



[ 本帖最後由 goldwater 於 2006-11-16 13:0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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